未完工程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**受偿工程款? 建筑工程合同律师:较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认为,《合同法》*286条规定: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款的,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。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,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、**的以外,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,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**。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**的价款**受偿。”该条规定赋予承包人对工程款**受偿的权利。从《合同法》规定的条文表述分析,没有承包人**受偿工程款以工程完工并经峻验收为先决条件,在合同解除的情形下,承包人也对未完工程享有**受偿的权利。 良好状王合同纠纷律师团队汇集了众多合同法高素质的法律人才,为客户提供买卖合同纠纷,运输合同纠纷,租赁合同纠纷,借款合同纠纷,加工承揽合同纠纷,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*综合合同法律服务。 合同律师电话:(张晴)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:广州越秀区环市东路450号华信中心1602房 公交站:广东工大 地铁:区庄站C出口 佛山办公室地址: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21楼2119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