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州以房抵债的借款担保合同有效吗? 咨询电话:(张静),在日常借贷中,经常会发生以物抵债的担保现象。殊不知,这种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,一旦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,债权人要求“以物抵债”的请求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。 某水产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,与当地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一份,约定由小贷公司向水产公司提供100万元贷款,借款期限1年,如水产公司未按期还款,则其同意将位于城东的一间营业房过户给小贷公司以清偿债务。签约后,双方就协议中约定的营业房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。 还款期满后,小贷公司经多次催讨借款未果,遂起诉要求水产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,如无法清偿则按协议约定将该营业房过户至其名下。庭审中,水产公司对借款的事实无异议,但辩称协议中的“以房抵债”约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,当属无效条款,对方无权要求将营业房过户至其名下。那么,以房抵债的担保方式有效吗? 律师解答:无效。当事双方在设立抵押权时约定,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时,由债权人取得抵押标的物所有权,这样的合同在法律上叫做绝押合同。依照我国《担保法》规定,禁止签订绝押合同。这就意味着,在出借钱款时,借款人以自己的房屋、交通工具等财产作抵押,并不意味着对方不能按时偿还时,出借人就能直接取得该抵押财产的所有权,双方当事人也不能在借款协议中作出类似约定。出借人只能与借款人协议将抵押物折价、**,或将变卖后所得价款由出借人**受偿。 较终,法院判决水产公司归还借款及利息,但没有支持小贷公司直接过户该营业房的请求。但鉴于水产公司的经营状况,该判决执行难度非常大。 广州张静律师办案经验丰富,收费优惠,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权益。熟知债权债务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,利用合法的手段和途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,帮助个人及企业清理债权债务纠纷,专业处理债务债务纠纷及债务追收案件,欢迎咨询。 张静律师电话: 佛山办公室地址:佛山禅城区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15楼1519室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: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层A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