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州商品房燃气未通符合交楼条件吗? 律师解答:不符合,必须达到*供气的使用条件才符合交楼条件。 判决书节选: 关于涉案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的问题。涉案合同*十二条关于交房条件约定:该商品房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,满足供水、供气、供电及通邮等必要居住条件,并取得了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*供水、供气、供电、通邮的证明文件。虽然涉案合同附件七补充协议约定:将涉案合同*十二条关于“交付条件”的约定变更为:该商品房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。但众所周知,商品房房屋具备交付条件除了商品房项目要取得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》的法定条件,商品房房屋具备正常通水、通气、通电、通邮设施是居住生活、使用的*设施,商品房房屋还要达到*供水、供气、供电、通邮使用条件,以满足购房人日常生活居住、使用目的的基本条件。故商品房房屋还要达到*供水、供气、供电、通邮使用条件。因此,涉案房屋尚未达到交付条件。恒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涉案房屋的交付条件达到取得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》即可,理据不成立,本院不予支持。根据已查明的事实,涉案房屋至今尚未达到*供气的使用条件。故恒某公司逾期交房,构成违约,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,有丰富的执业经验,事人一致**。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,商品房买卖纠纷,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,收费优惠,欢迎咨询。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: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 地铁:林和西站B出口,公交站:林和中路站 体育西路站